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和开展研发活动的权益凭证。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
第三条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现方式为常年申请、分次发放、定期兑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普惠券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和重点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审核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普惠券中服务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审核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等。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建设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托管理平台开展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备案、发布等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券申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济南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济南科技金融大厦(平台)、金融和类金融机构、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均可申报创新券服务机构,登录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按程序审核确定后,纳入我市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一)申请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其规模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申请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2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取得前3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优先发放。
第十条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普惠券。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领的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用于企业通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互联网和科技金融等服务。
2.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申领的额度为5000元,用于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
3.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每张券补贴50元,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用于企业购买相关服务。
(二)重点券。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的额度为1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2.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申领的额度为3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3.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通过“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组织推荐新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兑现,申领的额度为3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4.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符合《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2〕21号)规定,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兑现,申领的额度为3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5.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申领的额度为2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创新券使用范围。
(一)普惠券。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1)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3)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4)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专利分析评议、预警布局、知识产权评估等)、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
(5)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创新战略、科技文献、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6)大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及云计算等互联网服务;
(7)投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
2.服务券使用范围为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具体包括:
(1)信息网络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化应用服务;
(2)技术应用服务: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
(3)质量管理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
(4)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
(5)创业辅导服务: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辅导服务;
(6)市场开拓服务:提供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服务;
(7)人员培训服务: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8)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
(9)融资服务:提供上市挂牌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3.活动券使用范围为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在济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活动形式包括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和推介会等。
(二)重点券。
使用范围除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与项目研发相关、符合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研发活动。
第四章申请与发
第十二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须登陆管理平台,填写创新券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并在管理平台查询取得创新券额度。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填写创新券推荐表。
第十三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主要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申请重点券还需按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众创空间主要提交:
1.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2.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3.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职责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
第十五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内,按照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报时间顺序发放,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六条创新券仅限于申领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十七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应与企业自筹经费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额的不超过应付资金的50%,其他创新券可不配套自筹资金。服务完成后,企业需登录管理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服务评价。
第十八条创新券使用时,服务机构与企业须在签订的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管理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购买市辖区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并由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申请兑付。跨市购买服务的,由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通过管理平台申请兑付。重点券由持券企业或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申领者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创新券兑付由服务机构或企业登陆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服务合同;
(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创客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活动券不作要求);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五)重点券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创新券定期兑现。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同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奖励给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二十三条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